| 第十二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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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、監事會依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本會章程之規定,分別執行職務。 |
| 第十三條: |
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三十五人,監事十一人,分別組織理事會與監事會,並以得票次多數之十一人為候補理事,三人為候補監事,遇有理、監事出缺時,依次遞補。倘理事、監事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情事者,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罷免之。 |
| 第十四條: |
本會設常務理事十一人,由第一次理事會中選舉之,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一至三人為副理事長。理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副理事襄助之。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。 |
| 第十五條: |
本會設常務監事三人,由第一次監事會選舉之,並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,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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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: |
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一至三人,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。(名譽理事不超過理事名額,顧問不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) |
| 第十七條: |
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,並得設副秘書長一至三人襄助之。 |
| 第十八條: |
本會秘書長下,得分設行政、競賽、訓練等組及幹事若干人。 |
| 第十九條: |
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,組織簡則另訂之。 |
| 第二十條: |
本會理、監事及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大會之代表,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惟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 |
| 第二十一條: |
本會正、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,各組正、副組長及幹事由秘書長簽請理事長聘任之。 |
| 第二十二條: |
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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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四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七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八、聘請名譽理事長。
九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|
| 第二十三條: |
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,推展會務。
二、通過會員入會。
三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四、聘請名譽理事及顧問。
五、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。
六、核定年度工作計畫。
七、其他。 |
| 第二十四條: |
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會員履行會章之監察事項。
二、年度工作計畫執行之監察事項。
三、本會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之審核事項。
四、本會會員獎懲之審核事項。
五、其他有關本會之監察事項。 |
| 第二十五條: |
本會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解任,其缺由後補理事、監事分別依次遞補: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
三、被罷免撤職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|